工信部发布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4-4 13:25:49点击率:938:
  据悉,工业和信息化部43日发布《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根据试行办法,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是指积极开展信息消费相关工作,符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条件,由工信部授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的城市。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分为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两类。
  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基本条件:(一)申报城市重视发展信息消费,有明确的机构推进相关工作,并积极主动进行示范城市建设。申报城市将信息消费工作列入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重点工作任务或绩效考核项。(二)申报城市信息消费环境良好,实施支持性政策,已建成或计划在未来三年内立项建设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或信息消费公共服务平台等。(三)申报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增长动力较为强劲,居民具备良好的信息素养、较强的信息消费意愿和能力。信息消费应用示范基础好、普及度高、推广性强。(四)申报城市具备较强的信息产业实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和新模式发展活跃,网络覆盖、移动支付、快递物流等基础支撑能力坚实,引导政策和配套措施完善。(五)申报城市已开展或计划开展信息技能培训、信息类职业技能大赛、研讨会、论坛、展览展示等各类活动。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原则上严格总量控制。
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基本条件:(一)申报城市重视发展信息消费,有明确的机构推进相关工作,并积极主动结合地方特色进行示范城市建设。(二)申报城市信息消费环境良好,实施特色领域支持性政策。信息消费相关工作推广性强。(三)申报城市在特色领域总体发展水平较高,在全国具有领先地位。(四)申报城市已建成或计划在未来三年内立项建设特色领域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已开展或计划开展特色领域的信息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大赛、研讨会、论坛、展览展示等活动。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原则上按生活类信息消费、公共服务类信息消费、行业类信息消费和新型信息产品消费等四个领域总量控制。
办法指出,工信化部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退出机制。
工信部负责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开展和推进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的建设工作,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进行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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