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5 16:54:16点击率:620:
    1月10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降低养老服务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意见》明确,实行“先照后证”,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力量开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机构免予环评。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意见》指出,原则上今后新建的、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和运营效果不好的公建养老机构要实行公建民营模式。到2020年,全省养老机构中,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占70%以上。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此外,“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实现医养无缝对接 《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与此同时,鼓励大型和综合医院依托现有医疗资源兴办养老机构、开设老年病科或到养老机构设点等方式,积极开展医养融合服务。在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方面,我省还将实现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
  拓宽投融资渠道 《意见》还提出,要按照国家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支持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同时,支持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运营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在市场化、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融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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