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公布质量标准品牌奖励办法最高奖励达300万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5 14:39:56点击率:622:

  13日,聊城市政府印发《聊城市质量标准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九种新获质量标准品牌奖励进行规定,记者从中获悉,最高奖励资金已达300万元。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聊城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100 万元、5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对获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通过马德里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对获得中华老字号荣誉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获得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老字号、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获得“食安山东”品牌的,对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 5 万元、2 万元。

  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获得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

  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国家质量提升示范区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出口示范区、省级出口示范区荣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对获得“鲁班奖”(含“广厦杯”)、“泰山杯”奖项的,每项工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

  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8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对主持修订标准的,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数额的50%给予奖励;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数额的 20%给予奖励。对承担山东省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60 万元。对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60 万元、40 万元。对承担山东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工作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10 万元。

  对获得国家、山东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荣誉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对国家、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10 万元。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 4A 级、3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5 万元、3 万元。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证书的,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办法》规定,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同种奖项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针对同种奖项,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奖励,后获得高级别奖励的,各年度按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先获得高级别奖励,后获得低级别奖励的,不再对低级别奖励的进行奖励。

  对申报项目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各奖项的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度的 8 月 31 日。

  据了解,该《办法》的出台,旨在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创新质量发展机制,优化质量发展环境,以充分发挥质量工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该《办法》自出台之日起有效期 3 年。原有相关奖励政策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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